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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程股票多元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告知函

来源:新方程 2025-9-29

尊敬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根据《新方程股票多元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公告形式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特向您告知相关变更事宜。

一、新方程股票多元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将本基金名称由【新方程股票多元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改为【新方程股票均衡FOF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原合同封面、正文章节、签署页及附件部分中涉及“【新方程股票多元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修改为“【新方程股票均衡FOF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订第二章“释义”
1、原表述:
“场外证券业务:指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非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等业务。”
修改为: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他限售股票、战略配售公募REITs份额的流动受限部分、停牌或退市的股票和债券、收益互换、场外期权、收益凭证、私募资管产品(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协商一致进行调整。”
2、新增表述:
“同一资产:
1.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按照单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视为同一资产;
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单只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视为同一资产;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型收益凭证、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标准化票据)按照同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视为同一资产;
4.基金类资产按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资产;
5.标准化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按照单只期货或者期权合约视为同一资产;
6.场外衍生品类资产:(1)场外期权及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型收益凭证按照同一“交易对手方”视为同一资产;(2)收益互换按照合约挂钩具体标的视为同一资产。
如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以最新规则或要求为准。”
(三)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四)条“投资限制”
1、删除表述,后续内容编号相应调整:
“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2、新增表述:
“5、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本条款中与特定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场外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质押式协议回购等)有关的投资限制进行穿透监督的,依赖于本私募基金管理人、交易商、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经纪商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监督频率亦受限于私募基金托管人收到数据的频率(可能以季度或更低的频率对相关指标进行核算、监督)。若因收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监督或无法准确监督相关投资限制,给基金资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基金拟投资质押式协议回购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在对相关投资限制进行监督时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信息、质押券信息等)为准,若因收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监督相关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给基金资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免疑义,本合同之投资章节项下约定的“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如有)、“同一实际控制人”(如有)等事项,私募基金托管人仅以其能够获取的资本市场公开资讯数据为准进行识别并对相关投资限制进行监控。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同一资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以买入成本和市值孰低计算”的方式进行,该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要求为准,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未明确的可由托管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进行确认。
6、本条款涉及“流动性受限资产”的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以目前使用的资讯及内部数据为准进行识别及监控,如与管理人认定资产存在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进行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则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控以托管人识别数据为准: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20】%;本基金持有主体信用评级AA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换债券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可超过基金净资产20%;”
3、原表述:
“以上投资比例及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穿透审查或合并计算、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修改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投资比例及限制中,如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合并计算、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四)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风控措施”
1、新增表述:
“(5)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该资产的25%,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另有豁免情况的除外;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五)修订第十九章“风险揭示”第(一)条“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1、新增表述:
“12、基金实际投向与基金名称不完全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可能含有指向特定投资标的或者特定类型投资标的,但基金名称并不构成对基金实际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的限制或补充。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进行投资,可能发生本基金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未投资于基金名称中含有的特定投资标的或者特定类型投资标的的情况,从而造成基金实际投向与本基金名称不完全一致的风险。
投资者已阅读本风险揭示,知悉并接受该等风险。”
二、合同条款变更生效事宜
我司已通过告知函的方式与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以上合同变更内容自【2025】年【10】月【10】日起生效,不同意以上变更的份额持有人请务必于开放日【2025】年【10】月【9】日赎回所持份额。


                                                                                                  管理人:上海新方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2025年9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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